福建省文物局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文物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局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参照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门户网站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公开文物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宣传文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进省文物局与社会大众互动交流、展示文物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平台;是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局门户网站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局综合处是局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局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并对局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实施监督。
第五条 承办局门户网站运营维护的服务提供商负责网站建设、运行管理、网站技术支撑、内容维护和网站安全保障。其中,技术支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政府网站普查,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要求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要求设置相关栏目;内容维护应根据省政府网站考核要求,执行主题访谈、政策解读、互动交流等多样化宣传工作;网站安全保障要对局门户网站实行24小时监测,及时向局综合处反馈网站系统漏洞情况。
第六条 省文物局及厅属文博单位是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按工作职责划分,局各业务处、厅属文博单位负责局门户网站相关业务栏目的信息采编、审核、上传,并配合局综合处做好公共栏目相关信息服务、报送工作。对地市及基层文物部门拟发布的内容根据报送内容确定相应处室审核把关。局各业务处、厅属文博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局门户网站相关业务栏目信息的采编、报送等工作,每周至少报送一次;由局综合处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各业务处、厅属文博单位报送内容交由局门户网站运营维护提供商发布。
第三章 政务公开
第七条 局门户网站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局门户网站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或局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公开。局各处室拟定的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名义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同步提供解读文稿,并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于政策性文件发布3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
第八条 局各处、厅属文博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负责向局综合处提供需要公开的信息。提供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九条 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需要在局门户网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的局各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重要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条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应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实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发布、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处室、单位负责审查;信息发布单位难以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局综合处审查。
第十二条 局综合处须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强上网信息的监管。局门户网站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违纪的活动,确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局门户网站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督促相关处室、相关单位对所负责的栏目内容及时进行更新、纠错。局门户网站运营维护提供商负责开展网站错链、死链等排查与整改,确保网站链接和内容的可用性、正确性。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交由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信息内容不符合党的意识形态要求的;
(二)信息内容缺乏真实性或失密的;
(三)所承担局门户网站信息采集、分析、审核、报送、反馈、更新等工作明显滞后、空缺的;
(四)未履行网上办公承诺或未能及时反馈相关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文物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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