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加入备案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队伍,扩大补助范围,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对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或低票价开放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没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奖励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包括如下内容:
(一)博物馆免费或低票价对外开放,开放时间经常;
(二)筹办展览活动,体现当地文化,宣传海丝文化;
(三)有社教活动;
(四)有活动记录、参观人数详细情况等;
(五)党委政府及宣传文化部门布置的相关公共公益文化。
第四条 奖补资金依据非国有博物馆在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的实绩给予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应该提交申报具体项目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交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的具体量化指标。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将根据量化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第五条 奖补资金应当遵循“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审核、执行、监督和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省直文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文化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六条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18年至2020年。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由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管理。
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二)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
(四)督促并指导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省直项目进行监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管理;
(二)配合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参与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有关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申报、实地考察等工作,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二)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的执行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按要求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对非国有博物馆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是否存在其它不良记录进行审核。
各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执行,按《预算法》、国库支付等有关要求及时下达资金,负责收回未按规定使用或闲置沉淀的资金;
(二)配合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奖补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监管、跟踪反馈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奖补资金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保证博物馆有对外开放,有举办展览,有社教活动,有活动记录、参观人数等,为申请奖补资金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规范使用奖补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化和文物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资料。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
(五)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或低票价开放,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没有其他不良记录;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奖补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应当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主要采取定额、定项等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和相关国有博物馆等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经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或备案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博物馆,通过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等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部分经费;
(二)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在本年度举办主题展览(包括陈列展览的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或承担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举办的展览以及组织开展联合展览或巡展等支出;
(三)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子”帮扶补助。用于补助国有博物馆帮扶非国有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
(四)在完成博物馆开放基础上,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或特别突出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单独奖励。其他有特殊需要并经省文物局考评通过的非国有博物馆有关项目。
第十二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办法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申请并出具初审意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文化厅提出年度资金申请;省直有关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文化厅申请。申请材料统一寄送省文物局。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报告(项目概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往采取的措施、项目预算、申请资金补助额度等)、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
(二)省文化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厅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具体补助方案,并在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资金下达至市、县(区)。
(四)市、县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下拨资金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安排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补助项目或内容,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至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采购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执行期间,省文化厅应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评价和审核、审计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年终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应如数上报省文化厅,经省文化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调整用于本地区其他文物保护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从资金下达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实施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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