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文物〔2017〕53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博物馆: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坚持正确办馆方向,规范办馆行为,完善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规范我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进一步加强帮扶,促进我省非国有博物馆履行办馆宗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展览、社会品牌等方面走出独特的发展之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有特色、有吸引力的非国有博物馆,为建设福建文化强省作出贡献;努力实现我省非国有博物馆管理运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会作用发挥明显。
二、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一)各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对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属地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省文物局参照《博物馆运行评估标准》对非国有博物馆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办馆的主要依据。
(二)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优先扶持填补我省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之间的馆际交流和巡展活动。
(三)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帮扶工作,注重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做到品牌共享,资源共用。
(四)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党组织建设工作的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要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五)非国有博物馆应树立为公共文化服务的思想,秉承高度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提倡企业办馆或私人依托企业办馆提供公益性服务,通过办馆提升企业的知名度。鼓励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利用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等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六)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向公众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省、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补助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体系。
三、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行为
(一)依法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藏品、展览、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树立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办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展览方案,加强对非国有博物馆展览内容的分级把关,使展览内容符合历史,符合相关规定,并加强文物安全的监管。
(二)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
(三)落实法人财产权。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指导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本馆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应以永久性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
(五)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博物馆等级评定、运行评估、绩效考评、资金安排等的重要评价指标,同时规范非国有博物馆的统计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开。
(六)保证藏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非国有博物馆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须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展出。
四、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业务指导
(一)完善培育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高开放服务质量。对新成立备案的非国有博物馆进行重点培育,组织专家给予支持指导。
(二)规范藏品管理。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本辖区内的非国有博物馆根据《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要求,做好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探索建设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数据库,按照《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对藏品进行登录。对于藏品登记、建档、备案工作完成良好的非国有博物馆,优先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三)开展帮扶活动。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开展“结对子”活动,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建立对口支援协作关系,“一对一”地持续帮扶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成立博物馆专家库,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定期选派专家到非国有博物馆指导业务工作。
(四)加强馆际合作。鼓励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联合举办陈列展览,或委托非国有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五)开展业务培训。定期举办非国有博物馆馆长专题培训及专业人员系列培训。适时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有博物馆的相关培训。
(六)促进资源共享。在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支持建立非国有博物馆联盟,积极推进非国有博物馆间的沟通协作与资源整合。
五、加大非国有博物馆政策扶持
(一)建立差别化的资金支持体系。积极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支持举办展览有特色、运行管理规范、参观人员多、社会影响较好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补助范畴。对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采用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奖励,所需经费从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中安排。
(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改革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要求,对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对承担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举办展览的非国有博物馆或举办年度较大型主题展览的非国有博物馆,从省级非国有博物馆专项经费中给予专项陈列补助。“结对子”的国有博物馆,对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的临时展览活动进行扶持。
(三)支持开展具有福建特色的闽、台博物馆文物交流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对外文物交流活动,特别是有选择地组织本馆展品开展闽、台博物馆文物交流活动。
(四)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加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定级评估和申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重点支持。
(五)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文创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拓展渠道,依托藏品、展览研发推广博物馆文创产品,充分发掘我省非国有博物馆资源。支持文创基础较好、具有示范性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省级文创试点单位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积极推动非国有博物馆的财税和土地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按照2010年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和2014年省文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民办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做好非国有博物馆在土地、税收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的落实。
六、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人才培养
(一)组织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出版学术专著。在《福建文博》上开辟“非国有博物馆”专栏,支持有研究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撰写、发表相关报告、论文。
(二)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项目研究,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向相关部门申报课题立项。
(三)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将非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我省文博人事管理系统。
(四)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国有博物馆挂职、跟班学习、访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的优秀专业人员纳入“高层次文博人才提升计划”培养。鼓励国有博物馆专业人员到非国有博物馆担任“博物馆特派员”,帮助提升藏品管理、展览策划等业务水平。
(五)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和考察等形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福建省文化厅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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