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开放使用方应熟知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开放管理和保养维护。
(一)应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落实具体负责人和职责分工。
(二)文物建筑产权人、开放使用人应签订协议,明确文物安全、保养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开放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信息。
(二)应按照《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文物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相关安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安消防责任和措施,配备安消防设施设备,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定期安消防检查、记录和相关培训工作。
(三)定期评估开放效果,包括文物安全、开放成效、管理措施、游客和周边社区满意度等,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重点巡查游客量大、开放时间长、使用频率较高的区域,了解、记录文物建筑内电力、电信、燃气、供暖、给排水等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二)定期巡查和保养维护文物建筑的屋面、大木构架、楼地面、月台、台明、栏杆等脆弱、易损部位,以及院落排水、山石、驳岸、游步道、护坡等安全隐患部位,按技术规程开展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重大文物病害及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开展以下工作:
(一)采用新技术动态监测文物安全、环境状况、参观人流和活动情况等,监测数据建档保管。
(二)建立公众信息平台,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新技术及时公布科研成果、管理情况和活动信息,促进本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参与文物保护交流与合作,优化开放使用,推动文化建设。
附件 3、文物建筑阐释与展示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阐释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重点阐释文物建筑的核心价值,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游客展现文物建筑的历史信息,避免误解或含有封建迷信内容。
(二)充分考虑民族、宗教信仰、年龄、职业、地区差异,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制定相应的阐释策略,提高阐释水平。鼓励丰富阐释方式。
(三)全面记录阐释的信息来源、阐释与展示方案、活动情况等,并及时归档。
二、文物建筑阐释内容应着重以下方面:
(一)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包括建筑选址、材料、工艺、结构、 装饰、风格、形制等文物建筑历史文化信息,以及庭院、园林、匾额、楹联题刻等文化景观资源。
(二)文物建筑的原有格局和保护维修沿革,包括文物建筑在所处时代和区域的历史地位和价值,及其对该时代、区域整体文化内涵的影响。有限开放的文物建筑,应阐释文物建筑的历史背景、整体格局及历史沿革等信息。
(三)文物建筑的发展演变过程和各个阶段特征,包括标语、口号,不同时期改建的历史痕迹等各时期历史信息,并准确标注时间。
(四)文物建筑本身的功能变化、使用单位、使用人及与重大历史事件、人物的相关性。
(五)文物建筑周边景观、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
三、文物建筑阐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解说导览系统,包括讲解员、标志标识系统、智能导览、出版物和宣传品等。
1、解说内容应科学、准确、生动地阐释文物价值,兼具知识性和趣味性,表达方式易被游客理解和接受。
2、讲解员讲解时应注意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内容,传达文物保护理念。
3、标志标识系统应与文物建筑文化特色、景观环境相协调,体量、尺度、色彩、材质适宜,文字及图案内容清晰、直观,突出文化性、生态性、艺术性和功能性。鼓励采用双语标识及国际通用图形标志。
(二)文化教育活动,包括教育项目、社区活动、公共讲座、培训、 公众考古等。
1、在文物建筑内开展文化教育活动,应充分考虑文物建筑和人员安全问题,细化现场组织措施,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
2、鼓励与当地教育部门、社区和媒体合作,积极利用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科学阐释和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3、鼓励结合考古和保护工作,开展公众考古活动,促进公众参与保护与学习。公众考古活动应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文物保护工地现场参观时,可开辟单独通道,开放展示文物修缮主体或考古遗迹。
4、鼓励文物建筑价值阐释相关的展览、表演、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等。应及时对外公告展览和活动信息、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当地居民正常生活。
四、文物建筑展示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根据文物建筑的空间布局特征、现存状况和景观特点,合理确定展示流线和服务设施配置。展示流线应考虑建筑组群关系、空间序列、功能组织等。
(二)以文物建筑实物为主要展示对象,适当考虑历史场景和景观环境展示,营造与文物价值相符的历史氛围。鼓励根据历史研究成果进行多手段展示,并在显著位置说明复制品、仿制品及其他辅助展示手段。
(三)设置标志,说明文物建筑重要部位,展示其位置、规模、功能等信息。
(四)加强展示交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接受社会监督,优化改进展示工作。
五、鼓励采用电子触控屏、虚拟现实展示装置、移动终端 APP、交互平台等新技术手段展示文物建筑价值,形成数字化、网络化传播与现场参观、实地考察之间的互动互补。
六、鼓励研发文创产品,培育特有文创品牌,通过产品营销扩大文物建筑的社会影响力,传播文物建筑价值。
附件 4、文物建筑开放使用建设与设施布置参考要点
一、文物建筑室内空间改造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科学评估文物建筑的空间条件及承受能力,根据评估结果综合确定适宜的利用方式、空间改造措施和强度,优先利用已有建筑空间,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二)重新布置文物建筑内空间或进行室内陈列布展时,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组成部分的分隔墙、装修装饰、构件,重要的室内装饰应适度开放展示。
(三)新增构件、装饰材料、设备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逆性,不得以文物建筑构件承重,尽量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规模适度、功能合理,风格、色彩与文物建筑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当地传统建筑材料。
(四)新增吊顶时,不宜将文物建筑原有裸露构件全部隐蔽于吊顶内,可采用观察窗或其它方式,便于日常观察、监测文物建筑现状和病害情况。完全遮蔽的文物建筑构件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隐患,确保文物安全。
(五)施工前应进行文物建筑室内详细测绘,及时发现、处理文物建筑构件变形、损伤等问题,记录项目每天的人员安排、工作内容、进度和重要发现等,项目资料应归档保存。
二、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电气安装使用、消防安全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或电炉等加热器。
(三)敷设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有阻燃措施,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四)应分区安装单独分支回路,独立设置控制开关。控制开关、熔断器均应安装在专用配电箱内。配电箱应设在室外,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配电室。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给排水和保温供暖设备安装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严格执行有关给排水和保温供暖的管理要求、技术规范和导则,相 关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禁使用烧柴、煤炉等使用明火的供暖设备。
(三)敷设线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靠近易损文物构件。
(四)定期检查给排水和供暖设施使用情况。
(五)保温材料应符合消防耐火等级要求。
四、新增展示、服务、交通等设施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确需新建的设施尽量远离文物本体,形式、体量、规模和外观色彩应与文物建筑协调。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等设施应结合周边区域规划统一设置,尽量利用现有设施。
(二)不应随意改变开放区内原有园路、桥梁的走向和标高。确需拓宽道路时,应具有可识别性,并与环境相协调。新增游览步行道路应尽量采用生态型材料,控制铺设范围,不建议使用柏油、水泥等现代铺装材料。
(三)因展示和经营服务的需要而增加的广告和店招等设施,形式、尺度、色彩和材料运用应与文物建筑风貌协调,不影响文物建筑形象的展示与传统环境面貌,不应对文物建筑立面和原有装饰构件进行大面积遮挡。
五、园林景观工程应注意以下要点:
(一)应以文物价值和研究成果作为工程设计依据,注意符合文物价值特征和历史氛围,避免城市园林化、现代化设计倾向。
(二)保护院落内植物品类,新增树池、花池、水池等园林设施、小品需有科学依据。
(三)以乡土植物作为主要植被选种,植物的优化调整应有利于保护文物建筑环境和地域性的生态环境。
(四)山石驳岸应以现状整修、展示为主,不应改变历史形制。缺损的假山不宜另行补配山石,应进行现状加固和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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