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试行)·开放条件
发布时间:
2020-09-18 11:56
二、开放条件
第六条 文物建筑开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范有关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第七条 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评估开放使用对文物的影响,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并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第八条 文物建筑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开放并公告,进行整改:
(一)开放过程中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影响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开放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
整改后,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重新进行开放可行性评估,确定文物建筑符合开放条件后,方可对外开放。重新开放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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