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文物安全,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文件,在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局拟制了《福建省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185864879@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福建省文物局(邮编:350001),信封上请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91-8711817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0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文物局
2025年4月2日
福建省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和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文物安全,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物局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物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国有的文物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文物行业应急预案,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面向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形成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分析机制,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七条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八条 国有文物事业单位、文博单位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在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将我省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4个等级,并建立相应的响应预案。
(一)特别重大文物突发事件。造成世界文化遗产地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或者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并引起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的文物突发事件;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文物突发事件。
(二)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一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未经报批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施工中发现重要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三)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二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二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未经报批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施工中发现文物、经文物部门制止、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四)一般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属于三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三级文物或一般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破坏事件;未经报批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严重损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文物局接报告后,同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发生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文物局报告;发生二级风险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发生文物丢失或者损坏、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二级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人为因素导致发生严重破坏事件、未经报批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导致发生严重破坏文物、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省文物局接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并视事件严重程度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发生一般文物安全事件,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省文物局报告。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地区(单位、部门)、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二)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文物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
(三)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突发事件超出文物行政部门能力范围的,文物部门应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报告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可以根据文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总指挥,统一开展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接到报告、举报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视事件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有必要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人员构成应当包括突发事件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的文物专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的专家预备清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相应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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