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国家文物局 发布时间: 2021-10-20 20:34

  

  文物保发〔202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有关要求,深化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文物保护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包括勘察设计资质、施工资质、监理资质)改革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调整资质等级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理资质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甲、乙两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由一、二、三级调整为一、二两级。

  (二)调整资质标准

  对现行《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14年印发)中关于资质标准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1.《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不少于2人”。删除第十七条。

  2.《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不少于2人”。第(五)款“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调整为“具有8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删除第十九条。

  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调整为“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2人”。 删除第十八条。

  (三)优化资质审批服务

  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资质审批机关为国家文物局,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单位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上线试运行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甲、一级资质单位在线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物保函〔2019〕1253号)有关要求填报数据库,所报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在线提交甲、一级资质申请,国家文物局依法审批办理。

  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审批机关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乙、二级资质的单位直接报请相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工程乙、二级资质申报审批相关流程、方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四)优化市场准入

  调整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详见附件)。三级工程(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移工程、重建工程),其承担单位取消资质限定要求,鼓励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的单位参与。

  二、保障措施

  (一)做好过渡衔接。设置新旧政策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简单换证,即:原文物保护工程甲、一级和乙、二级资质证书不变,不重新换发证书(资质证书信息变更除外);原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证书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直接换发为相同资质类型和业务范围的乙、二级资质证书,无须核定资质单位人员和业绩等信息。过渡期结束后,根据本次调整后的资质标准,对所有资质单位重新核定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开展资质改革实施情况评估,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抽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工作,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完善全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强资质单位日常监管,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净化文物保护工程领域市场环境,加大对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单位、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力度。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推动考试常态化。编制印发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教材。推进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鼓励专业机构针对各类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行业人员专业能力。

  (四)健全信用体系。依托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数据库和在线管理系统,构建资质资格信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资质资格信用大数据查询系统,面向全社会开放。强化信用信息在文物保护工程各环节的应用。建立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

  文物保护工程分级及资质等级要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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