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初审

既要保护管理 又要活化利用

来源:福州晚报 发布时间: 2024-09-02 09:05 作者:李晖 石美祥

  

既要保护管理 又要活化利用

乌山上的摩崖石刻

 

  8月30日,福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条例(草案)》。

  新发现摩崖石刻也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明确,摩崖石刻是指在天然岩体表面或者崖壁上凿刻单体造像或者造像群,或者刻写各种书体文字,具体包括:

  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类文物;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布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类文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有文物价值,但尚未认定公布为文物的新发现摩崖石刻。

  审议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将尚未认定公布为文物的新发现摩崖石刻纳入法规保护尤为重要,除了乌山、鼓山、于山等处的摩崖石刻外,福州不少县(市)区的乡村都有摩崖石刻,需要通过认定和评估,尽快保护起来。

  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挖沙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管理体系;规定摩崖石刻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摩崖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建立了摩崖石刻保护相关志愿服务制度,并明确了鼓励措施等。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摩崖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确定摩崖石刻安全管理责任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确定摩崖石刻消防管理责任人,配备相应的设施;加强摩崖石刻的日常保养维护;加强摩崖石刻病害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在摩崖石刻分布较集中或者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字段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对随意攀爬、触碰、刻划、损坏摩崖石刻的行为进行劝阻等。

  《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对摩崖石刻保护管理作了规定:明确了摩崖石刻保护规划编制、普查登记、认定公布、保护标志设置等内容;对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相关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明确了摩崖石刻拓印管理、应急管理和保护研究等内容。

  《条例(草案)》明确,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摩崖石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擅自挖沙、取土;损毁、移动、破坏视频监控、管线等摩崖石刻保护设备、设施;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危害摩崖石刻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推动活化利用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条例(草案)》对摩崖石刻的活化利用作了规定:明确对摩崖石刻线下展馆和数字化展示平台建设的要求;对促进摩崖石刻文旅融合发展、相关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景点景区讲解规范等作了规定;对摩崖石刻公园景区景点管理、相关出版物管理和通过公共展馆及校园进行的教育宣传等进行了规范。

  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要完善《条例(草案)》中有关活化利用的条款,增加有关摩崖石刻数字化保护、巡回展示的内容,更好地体现摩崖石刻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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