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物局职能配置
来源:福建省文物局 发布时间: 2020-04-13 10:35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 93 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是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副厅级。

第三条 省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党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文物法律法规。组织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负责督促检查。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三)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相关部门负贵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 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担确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 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六) 依法承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七) 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利用的科研与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八) 编制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的规划
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程,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九) 开展文物领域和博物馆对外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 依法承担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 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省文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 综合处。承担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机关日常行政工作。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文物和博物馆业务统计工作。承担对外及对台港澳的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组织文物保护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

(二)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相关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资产调查工作。依法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维修和合理利用等工作。承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工作。依法承担世界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审核报批督查工作。依法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三)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指导博物馆开放收藏、科研、展示、教育、服务等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定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指导非国有博物馆的文物管理工作。依法承担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等具体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防、消防和防雷工作。依法承担文物、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 革命文物处。负责拟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文物的保护、展示、传播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革命文物保护有关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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